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3、要約大多數(shù)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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