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其適用范圍如下: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jīng)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
其使用條件如下: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總之,競爭性談判是一種有效的采購方式,適用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無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在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確保采購過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