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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第八條規(guī)定,經審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
特發(fā)此證
建設單位 | **** | ||
工程名稱 | ********中心建設項目1#~3#、4#~5#坡道、6#宿舍樓(樁基礎工程) | ||
建設地址 | **市****居委會轄區(qū)內 | ||
建設規(guī)模 | / | 合同價格 | 1821.86萬元 |
工程總承包單位 | |||
勘察單位 | **睿博****公司 | ||
設計單位 | **睿博****公司 | ||
施工單位 | **** | ||
監(jiān)理單位 | 亞太****公司 | ||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 周濤 |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 |
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 | 李光軍 |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 李擘棟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 林卓敏 | 總監(jiān)理工程師 | 張鋒 |
合同工期 | 2024-08-28 ~ 2024-11-26 | ||
狀態(tài) | 正常 | ||
備注 | |||
一、本證放置施工現場,作為準予施工的憑證。
二、****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內容不得變更。
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證進行查驗。
四、本證自發(fā)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予施工,逾期應辦理延期手續(xù),不辦理延期或延期次數、時間超過法定時間的,本證自行廢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機關檢驗施工許可證。
七、凡未取得本證擅自施工的屬違法建設,將按《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