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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根據(jù)《 中華人民**國建筑法 》第八條規(guī)定,經審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條件,準予施工。
特此發(fā)證。
簽發(fā)機關:****建設局
發(fā)證日期:2024-08-09
建設單位 | **** | ||
工程名稱 | ****供銷社**吾宗肖、朗如、****供銷社、改造英**鄉(xiāng)、****供銷社****供銷社****供銷社建設項目****供銷社農業(yè)社會化服務建設項目)) | ||
建設地址 | **縣吾宗肖鄉(xiāng)范圍(幸福大院南側) | ||
建設規(guī)模 | 990.29平方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8-05 至 2025-08-05 | 合同價格 | 279.830009萬元 |
參建單位
勘察單位 | ****公司 | 項目負責人 | 楊學文 |
設計單位 | 信宇****公司 | 項目負責人 | 劉樹軍 |
施工單位 | **** | 項目負責人 | 譚孝由 |
監(jiān)理單位 | ****公司 | 總監(jiān)理工程師 | 任文銘 |
工程總承包單位 | 項目經理 | ||
備注:總建筑面積:990.29平方米、(其中:**庫房295.37平方米、服務站 662.72 平方米,地上二層(成品房)、衛(wèi)生間 16,52 平方米(成品房)、值班室 15.68 平方米(成品房)) |
一、本證放置施工現(xiàn)場,作為準予施工的憑證。
二、****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內容不得變更。
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證進行查驗。
四、本證自發(fā)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予施工,逾期應辦理延期手續(xù),不辦理延期或延期 次數(shù)、時間超過法定時間的,本證自行廢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fā) 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 前,建****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七、凡未取得本證擅自施工的屬違法建設,將按《中華人民**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予 以處罰。"